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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通常都会采取一些对被征收人不利的做法来达到最终的目的,尤其是双方在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比如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给被征收人心理上造成一定的压力,然后再要求被征收人赶紧搬迁等。浙江的何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因与征收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便趁何先生不在家时将房屋撞击出一个大洞,对何先生作出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书...
我们先来普及一下何为危房呢?所谓的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有很大的裂缝,房屋整体结构有明显的倾斜等。
我们回到本案中,那么,本案中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能被撤销吗?
何先生在浙江省某市拥有一套合法独栋的住宅。后来因当地规划需要,何先生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何先生认为补偿标准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便没有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然而让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便趁自己不在家时,指使施工人员以施工车辆倒车的方式在房屋侧面撞击出一个大洞。
何先生发生后及时的进行了修缮,但是没过几天,县政府就作出了《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何先生的住宅。
针对县政府的行为,何先生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检测房屋为危房的住宅被强拆是否合法?
针对这个问题,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并未依法送达给何先生,另外一份《督促解危通知书》同样也没有依法送达给何先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何先生相关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除此之外,在庭审中,凯诺律师就本案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也一一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和辩论。
事实上,随着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住房条件不断的提高,很多房屋都不是征收方口中的“危房”之所以要将房屋认定为危房,那么想必一定是另有图谋,比如以危房为由降低被征收人应该得到的补偿款,以危房为由,让被征收人尽快妥协,实现快速征收的目的等。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被征收人在收到相关部门作出强拆危房决定书或是其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文件时,自己心理一定要有数,该提起诉讼时就要提起诉讼,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他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