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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接了某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后,单方投资建成村民安置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并承担了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等各项费用。但是,随后相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了调整,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后建设单位向有部门提出补偿申请,有关部门同意并支持给予该建设单位合理的补偿,但是补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单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2008年8月15日,相关部门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xx路城中村建设改造项目申请,将位于xx的土地29.73亩,规划用于村民住宅安置和建设开发。其中,村民安置用地xx亩,用于建设4栋6层住宅,综合开发用地15.518亩,用于建设4栋7层住宅。2011年,某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建设开发,单方投资建成村民安置住宅及配套设施,并承 担了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等各项费用。
2015年12月9日,相关部门调整 了规划方案,将原规划方案的4栋住宅调整为3栋,较原方案减少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并同意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应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2016年8月,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最终确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因规划调整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价值为xx万元。
2018年,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同年3月,有关部门收到该建设单位的快递,未作明确答复。5月,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同意并支付给该建设单位合理补偿,但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随后,该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有关部门补偿其xx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本案中,该建设单位如约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楼建设,并对四栋商品住宅楼的利润产生了合理的利益期限,有关部门亦应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给予建设单位所期待的利益。但随着规划方案的调整,该建设单位即相应减少了一栋商品住宅楼的履行利益。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建设单位应当要得到补偿。
法院还认为,对于补偿范围,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应予采信。首先评估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且评估公司是由双方协商选定,且整个评估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报告》系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合法性、公正性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其次,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对损失作出评估,合法合理,并无不当。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本案中,该建设单位基于对有关部门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该建设单位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一栋商口楼的合理利润。因此,其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有关部门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有关部门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有关部门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有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偿建设单位xx万元及利息。有关部门上诉后被法院驳回。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若不履行承诺或是不完全履行承诺,那势必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这里凯诺律师要建议大家,无论是什么时候,无论是什么建设项目,相关部门都应当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或是承诺,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当然了,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口中的承诺,如果没有白纸黑字的写在协议上面,千万不要轻易的相信,否则定会对自己权益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