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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有没有拆迁补偿?最高院:外嫁女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
发布日期:2021-01-26点击率:520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有没有补偿、应不应该给予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而且实践中,也常有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认为已经嫁出去的女性不应该得到相关的征地补偿,且其也不属于补偿对象。那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在征地拆迁中,应不应该要对外嫁女进行安置呢?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嫁女是否有拆迁补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就对该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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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上述判例也就是说,应不应该给予外嫁女相应的拆迁补偿,要看“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还在娘家这边或是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外嫁女是否还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边生活、外嫁女是否仍然只靠着娘家那块的土地生活等。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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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能因是外嫁女就减损,应当要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实践征收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有着重男轻女的思想,很多村委会都会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都已经嫁出去了,那自然就没有权利拿到相关的补偿了,也不应该对其进行安置,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正确的。我国一直都提倡男女平等,而且这在《土地承包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侵害农村妇女的经营权。

  另外,凯诺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对于再外嫁女,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资格。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以嫁出去为由不予补偿或是补偿少、不予安置的话,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