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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在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协议后,只要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征迁活动基本上就已经尘埃落定了。但从实践中来看,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常会以各种让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的借口,让被征收人云里雾里、迷迷糊糊的签订补偿协议。
在签订完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才觉得自己是掉进了拆迁方设好的圈套里,拆迁补偿或是征地补偿远远比别人的要低。为了让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能够避免拆迁纠纷,拿到合理补偿,今天凯诺律师就以文字的形式告诉大家拆迁方惯用的伎俩。
一、以政策说事
相信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常会听到拆迁方这样说“这补偿方案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是经过了政府的审批的,不相信我,难道还不相信政府吗?”当拆迁方一本正经的说出此话后,很多老百姓都会信以为真,以为可以这个补偿标准真的没法改了,虽然不满意补偿标准,但还是很无奈的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在草草的签了协议后,才觉得那是征收方在用政策吓唬自己,可事以至此,要想要求他们重新与自己再签订补偿协议,那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了。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所谓的拆迁政策不过只是拆迁方为尽早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但是,这种拆迁政策与国家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是不平等的,更是违法的。所以,在遇到拆迁方以政策说事的时候,一定要冷静的分析其说的话,否则后悔莫及。
另外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中,也应当要依法依规的进行,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任何越界的行为或是违法违规降低被征收人补偿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且如果拆迁补偿标准确实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生活,那么被征收人都可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所签订的补偿协议。
二、房子没有办理手续是违建
“房子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产权证,是违法建筑,按照法律中规定,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这句话在征地拆迁中似乎成了拆迁方的“尚方宝剑”。
当补偿无法协商一致时,征收方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无缘无故的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让被征收人限期拆除。有的被征收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就会误认为拆迁方行政机关,他们说的话应该不会错,然后误认为自己的房子确实没有办理手续,确实没有产权证,确实是违法建筑,确实应该拆。
但其实这只是拆迁方惯用的一个小伎俩,其就是为了达到快速拆迁或是低补偿的目的。若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的话,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就会遭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或是被口头告知房屋是违法建筑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及时的止损。
三、早签有奖励
“早点把拆迁协议签了,会有多少多少的拆迁奖励,若不及时签,就没有拆迁奖励了,只有补偿款,所以还不如早点签呢,反正迟早都是要签的”。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常常会尽其所能,以拆迁奖励为诱饵,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被征收人应该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不要太轻易的相信所谓的拆迁奖励,这些拆迁奖励很有可能是从你本应该得的补偿款里扣出来的。所以,如果听到征收方的这些话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他们的圈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中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相关的费用,除此之外,还有拆迁奖励,所以希望被征收人能及时的明白。
四、房子太旧了不值钱
“你家房子太旧了,也值不了几个钱...”房子值不值钱,不能只看表面或是不能仅看两眼就确定这房子不值钱。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但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的评估往往脱离了法治轨道,严重的降低了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
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面对补偿保障不了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应当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与拆迁方一直盘旋,否则可能会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