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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建筑为由让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腾地、搬迁的现象数不胜数。凯诺律师近期代理的一则案件便存在这样的情况。
2006年在当地工业区选址建有一厂,在建厂初期,工业园区一片荒芜,没有任何的建筑。可谁也没有想到,该厂后来被相关部门认定是在xx项目地块擅自搭建建造的建筑物,并且针对该厂还做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该厂未经批准,在xx项目地块旁边擅自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搭建的建筑物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该法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自行拆除,过期不拆除的,相关部门将依法拆除。相关部门欲通过责令限期拆除程序拆除该厂。
但该厂经营者罗先生认为,xx项目是在该厂建厂7年后才开发的,现如今又多个部门出面为开发腾地进行逼迁,这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另外,罗先生还认为,该厂合法经营多年,现相关部门在未顾及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厂经营者罗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在征地拆迁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文件。一般情况下,当被征收人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时,无论是住宅还是厂房基本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但是违法建筑并非一纸通知、口头告知就能认定的,违法建筑认定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部门在认定违法建筑时必须要遵循以下几点:
1、遵循合法程序。
城乡规划部门收到违法建筑案件的材料或者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有违法建筑时,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城乡规划部门决定立案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涉嫌违建人以及其他相邻权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摄像。
2、遵循程序公开原则。
3、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书。
违法建筑认定行政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但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且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系过期提供的证据,没有正当理由。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收到了上述这样的文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限拆通知书,切勿等待、拖延,否则的话可能会被相关部门实施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