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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情况有两种:第一种,签署了补偿协议,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第二种,作出了补偿决定了,但是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所以,我们要知道,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无论什么单位都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未设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为有职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机关。合法的强拆行为只有两种情形:
行政强拆:行政机关对已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司法强拆: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征地拆迁中,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便是“司法强拆”。并且想要合法的司法强拆,便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以下便是合法强拆的发生条件:
一、拆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四、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五、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