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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时,拆迁方为了能使被征收人尽快的搬迁,经常是花样百出,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以高额的拆迁“奖励”来调动老百姓签协议的积极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之所以要设立拆迁奖励,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拆迁项目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来看,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可是从现实过程中来看,拆迁奖励已经高的离谱了。
本应该作为额外的的拆迁“奖励”,可是在地方实施征收拆迁过程中,却逐渐的变了“味儿”,比如以拆迁“奖励”的形式诱惑被征收人尽早搬迁,且此时被拆迁人还会告知被征收人,如果不按时搬迁则会没有奖励或是奖励变少等等一些谎言来诱导被征收人快快签字搬迁。但是除去拆迁奖励,真正的拆迁补偿标准却远远低于周边市场价。
这就是拆迁方的高明之外,以高额的拆迁“奖励”来模糊掉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高额拆迁奖励的危害
在实践过程中,一听到有拆迁“奖励”有很多人便按捺不住了,早早的签了字等着拆迁方给他发奖励呢。那这种愿望真的能如被拆迁人所想的那般美好吗?
在凯诺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现,由于很多被征收人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既不懂法也不了解拆迁政策,往往会对补偿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也不知道多少补偿才算是合理,通常会为了一点芝麻大的好处,而丢弃掉对自己更有利的合法利益。
等到与拆迁方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这补偿非常的不合理,此时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再撤销补,是不太可能了,因为该补偿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了。
因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有拆迁奖励虽然是件好事儿,但是高额的拆迁“奖励”很有可能是从被拆迁人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里面截留出来的。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价格上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其次,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下降。被拆迁户应该要知道,拆迁奖励补偿很有可能也是自己拆迁补偿款应得的一部分,并且相对于拆迁补偿款而言仅仅是芝麻。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避用高额的拆迁奖励来诱导被拆迁人尽早签字搬迁的骗局。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告知你,有拆迁奖励时,一定不要着急着去签字,可以先在网上查查,看看自己的补偿标准是否参照了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是不是按照周边市场价给补偿的等,如果发现这其中有问题,或是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时,可及时的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放弃我们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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