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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收到这2份文件,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发布日期:2020-03-10点击率:570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在正式征地或是拆迁之前通常会下发各类文件,这些文件所起的作用也都不尽相同,有的只起到一个被告知的作用,就是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收公告,告诉大家某某村、某某组的土地要被征收,有的文件则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比如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拆迁协议等。

  不过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两份文件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是无关紧要,而是也与被征收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被征收人不够重视,那么后果则是非常严重的。

  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实并不意外,而且这份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也不陌生,因为在实践过程中,只要被征收人不配合拆迁,且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争执上下的时候,征收方通常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从而达到他们征收的目的。

  房子住了几十年,不成想一到拆迁的时候就变成了违法建筑,而且还要被限期拆除。这种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是拆迁方惯用的招数。但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的时候应当要提高警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依据主体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作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农村房屋的违建,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其他部门无权认定。

  2、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的前提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看到,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设施确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

  注意事项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时除了要查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是否合法之外,还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千万不要觉得它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就不管不顾了,只要在相关部门作出撤销或是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之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都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被征收人可能就会面临着强拆。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腾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腾地决定书,也是被被征收人常收到的文件之一,这份文件同样也是在与征收方谈不妥补偿事宜的情况下作出的,其目的就是逼迫被征收人尽快交地,达到征收的最终目的。

  1、作出责令交地(限期腾地决定书)的主体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得知,作出责令交地的或是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只能是市、县、省政府国土资源局。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它部门均无权作出此决定。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2、作出责令交地(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前提

  作出责令交地的前提必须是(1)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地(限期腾地决定书)的时候,同样也要认真对待,切不可认为这份文件不重要,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不按照决定书上的实施他们也不会怎么样等。换句话说,就是如要你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维权的话,那么征收方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自己也会承担没必要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拿到这份文件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是诉讼,一般复议的期限为60日,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维权时间,一旦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那么再维权可能机会也会非常的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