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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离婚率越来越高,人们对于财产风险似乎都有更高的规避意识,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夫妻的特殊关系,再加上人们普遍对于房屋登记、协议效力等专业问题不熟知,所以一旦关系破裂,在财产分割中总是充满矛盾。
来某(女)与孙某(男)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在订立离婚协议时,约定“夫妻婚后拆迁所得某路465号某室房屋一套,女方在其中占有8个平方,剩余面积全部归男方所有,夫妻享有各自所占面积的拆迁权益,拆迁分配所得面积归各自所有,因女方面积较小,在拆迁分配过程中应确保男方权益不受影响。”虽然离婚协议中充分表示出男方对于拆迁利益的绝对权益,但是该房屋却登记在来某名下。
后期来某与土地储备中心、某指挥部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扩面协议》。不久,孙某得知这一消息,其认为双方在未经自己同意且未听取其建议而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那么,在本案中,孙某认为来某与相关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凯诺拆迁律师提醒:来某与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登记在来某名下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利益划分,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是,面临拆迁的房屋,拆迁前原产权人享有物权,拆迁后,原物不存在,原产权人基于原物权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即拆迁利益。孙某主张协议仅对拆迁利益进行约定,不涉及原房屋产权与事实不符。同时,离婚协议为合同即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对于孙某与来某具有约束力,其没有对外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所以拆迁人与房屋产权登记人来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孙某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那么,面对这种窘境,孙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本案中,孙某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对于该套房屋的拆迁中涉及房屋的相关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房屋产权已经变成拆迁利益。孙某可以根据在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面积比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应有的补偿。我们从孙某身上应该学到的知识是,对于补偿协议的签订依靠的是房屋登记的物权人,如果想要获得完整的拆迁利益,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应该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这样孙某的主张就可以获得支持。
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中由于夫妻关系具有私密性,在财产分割时很难辨别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而夫妻之间具体的约定又不能约束案外第三人,所以这成为了离婚案件中最难界定的部分,也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