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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9-01-17点击率:687

  1985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家,征得镇城建办的同意,动工建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苍南县政府认为,房屋盖在河堤范围内,对抗洪防汛造成了干扰,要求包家自行拆除,包家没有理会。

  1987年7月,县政府组织人员将部分房屋强行拆除。本要拿起炸药包,与拆迁的人同归于尽,在儿子的劝阻下,包郑照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1988年8月25日,温州中院在苍南县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从早晨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庭审结束时,县长黄德余走了过来,包郑照先是愣了一下,才赶忙伸出手。黄德余说:“无论官司胜败,你们一家作为苍南县的公民,政府今后仍要为你们服务。”3天后,法院判决认定房屋属违章建筑,强行拆除合法、正确。包郑照不服。

  同年12月,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就是当年的“民告官”第一案。不久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步增加。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再增加,以往官民的冲突都是在暴力下解决的,而当今的社会官民间的矛盾则是通关法律手段来捍卫,那我们所谓的“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在“官”这里受到的“不平等”。我们把这种法律手段叫做行政诉讼。那什么是行政诉讼,只要是民想告官都能告吗?在招警考试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如何进行考察的?接下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

  (一)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最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来源:江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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