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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专利法应设“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发布日期:2019-01-09点击率:786

  12月29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田红旗和吴立新提出一个相同的建议:设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田红旗表示,从湖南省开展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改革试点来看,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均得到自觉履行,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对接的功能优势,开辟了专利纠纷解决的新路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推进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田红旗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专利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吴立新也表示,“当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专利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已有实践成果。目前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事实上,凡是当事人可以合意解决的专利纠纷,都可以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都可以成为司法确认的对象。另外,调解协议本身具有司法上的自治效力,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可以获得裁判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便于及时定纷止争。”

  声音:委员白春礼: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最近人类基因编辑婴儿的事情引发伦理安全问题讨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外对这个事情也非常关注。建议能从伦理、生物安全等角度关注这一类基础专利的授予问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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