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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龙里县城管局对村民龙胜贵作出的强拆违建决定!
居住在龙里县龙山镇牛打场组的龙明友、龙胜贵向法院起诉龙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近日,该案在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特邀人民陪审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2007年原告在其农村土地上修建房屋,2012年原告加层修建民房,2015年龙山镇政府对此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为353、355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原告至今未补办建房手续。期间,当地政府也从未认定原告的自建房是违章建筑;2016龙里县发展规划龙溪经济带,启动龙里至花溪大道项目建设,原告的自建房区域在征拆范围;2017年12月29日,原告收到龙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事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告知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将被依法强制拆除。接着又收到《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限期拆除告知书》。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自建房屋为6年前所建,虽未补办相关手续,但不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原告自建房屋存在的事实,是在龙溪经济带规划之前,不同于特意建房、种房以套取政府资金的行为。
被告则列举了各级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实施意见”等3组证据,证明对原告作出的“强拆决定”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将予以依法拆除。
法庭辩论中,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认定不当;二是被告行驶行政权的程序存倒置流程,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基于这两点,原告律师认为,2007年以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认为被告对原告自建房的事实认定错误,工作程序违法,法律适用不当。被告则称,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是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违章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被告是有权利做出事实认定的,并且还有当地公安协同调查的询问笔录为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龙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能提供龙里县人民政府“责成”其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证据材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4日后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剥夺了原告对《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服的救济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法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龙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原告龙胜贵作出的龙城管综强拆字(2017)第527300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判决。
参加此次旁听的代表、委员表示,希望类似涉及民生的案例,对外多做宣传,邀请有类似案例的市民旁听,接受法律教育,起到普法宣传作用。来源:黔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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