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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下对征地拆迁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8-08-23点击率:786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此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的施行,使得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此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本着以人民为中心,化解行政争议,打造法治政府的整体思想,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而征地拆迁纠纷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此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其又有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杨小燕为您详细讲解。

  一、对受案范围的调整,此次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不予受理的范围予以细化,此次新的司法解释新增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二、确立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只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只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在实践中,部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了城建、国土、规划的职能,在办案过程中也会遇到有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如果开发区管理机构明显超越单行法律规范赋予的职权,自行决定实施土地或房屋等征收行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权出让合同,同样会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规范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条的出台,使得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能够更加准确的确定被告的资格,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告不适格的情况发生。

  四、对诉讼代表人人数的变更,此次新司法解释将代表人人数变更为二至五人,征地拆迁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范围大,涉及人数多,采取代表人制度,能更好的反映被征收人的诉求,提高诉讼效率。

  五、起诉期限发生变化,此次新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最高院将起诉期限从之前的两年缩短至一年,在一定程度上督促被征收人积极行使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实践过程中,行政不作为往往多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获取相关征收材料的主要途径,而很多征收部门却对申请人的请求视而不见,有的甚至采取拖延战术,作为整个维权活动的第一步,如果在前期的信息公开方面浪费过多时间,则很有可能错过起诉期限,错过维权良机,因此,被征收人需要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恰当维权。

  尽管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但总体而言对被征收人没有很大的影响,但征地拆迁纠纷毕竟是一个专业的领域,还需被征收人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的人士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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