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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环境违法行为要被行政拘留!
发布日期:2018-04-10点击率:898

  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保法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例如,对罚款采取按日累计不设上限、对污染违法者增加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措施等。而在以前,排污企业出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除了有限的罚款外,几乎没有任何处罚措施。

  不过,虽然新环保法已经实施第四个年头,依然有不少人怀着侥幸心理,不把《环境保护法》当回事,以为干点环境违法行为也没什么。那就大错特错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让第六十三条更具可操作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门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办法》让那些以身试法的人,明白那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真的会让人摊上被行政拘留的处罚。

  以案说法

  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新环保法和《暂行办法》实施后,永康市环保局依法对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永康市环保局还通过本报将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希望引起广大市民的重视,谨防触碰“高压线”,同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一:永康市“三渡溪清渭街段溪水泡沫多,呈异常状态”。去年年底,永康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周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经过对现场水样的取样分析,结合流域情况判断,执法人员马上与象珠镇政府联系,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象珠三村工业区块逐一排查。经查实,永康市某五金制品厂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清洗手工流水线正在运行。车间负责人明知污染防治设施的水管堵塞未及时修理,导致废水溢出向外排放,仍让其运行。属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被永康市环保局立案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二:永康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线路板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本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酸碱中和处理,但永康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中有猫腻。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虽然正在运行,但有部分废水未经完全处理就溢出并流入地面窨井中。属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被永康市环保局立案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三:永康某门企的行为就更大胆了。在非标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表面除油清洗废水,但该门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水泵直接抽取排至厂房东北墙外地面。经执法人员现场取样监测证实水质超标。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被永康市环保局立案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永康某工贸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清洗槽的排水管排放到砂石地面,并渗漏到外环境。属利用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被永康市环保局立案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温 馨提 示

  企业主管人员

  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摸清企业环境合规现状。了解最新的环境法律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摸清“家底”,对不合规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建议企业外聘“法律+技术”的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现状进行排查,第三方排查较之自行组织排查,可以更专业全面地发现问题,同时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工作应常态化、规范化。在这一轮企业洗牌中,环保将作为淘汰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抓手,环保义务已经成为新时期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生产始终坚持符合环保法律要求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本前提。

  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危险废物鉴别与处置工作。坚决杜绝指使或纵容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发生,对明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对委托下属处理的事项应监督跟进,以免除自身责任。防止阻挠环保监督执法行为的出现。

  政策解读

  23种环境违法行为会被行政拘留

  据永康市环保局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环境保护法》和《暂行办法》中的“行政拘留”,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不仅仅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环评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未取排污证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的,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违法排污数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2.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3.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还包括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信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另外,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四、禁产、禁用农药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来源: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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