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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公务员拟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日期:2018-02-27点击率:80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司法考试正在进一步推进。2月5日,司法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相较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拟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将报考学历条件提高至要有本科及以上法学专业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办法实施前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考。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范围,拟规定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考试范围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公务员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作出修改,明确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根据上述《意见》和《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2017年6月在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范围有所扩大了,这有利于法律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会促进立法、司法、执法工作队伍,以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的交流机制的形成。


  学历条件拟提高,“老人老办法”


  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拟从报名条件上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原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报名条件变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贾丽群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称,具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才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促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水平。


  对于报名条件变化引起的政策衔接问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拟采用“老人老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客观题合格才能参加主观题考试


  在考试方式和内容上,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司法部官网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此举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


  除此之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拟在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施放宽政策。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