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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报道,11月13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办法基本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标准没有变化,但是对补偿对象的认定有所差别,尤其是规定了补偿对象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强制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可选产权调换,也可货币补偿
记者查阅发现,老的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是2014年发布的,根据《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旦《房屋补偿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实施冻结程序,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不被允许。
此次对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和老办法没有区别,都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大于6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大于30平方米和小于30平方米三个区间予以不同的有效面积计算。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口为符合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人口。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和老办法政策基本一致。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一视同仁”
认定补偿对象时,只要符合条件,对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一视同仁”。
对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如有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规定期限内拒绝接受补偿搬迁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次办法,不仅对补偿对象在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的给予奖励,还规定了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况,如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超出实施期限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补偿对象限期交出土地。
补偿对象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实施单位就申请执行房屋补偿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