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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在很多老一辈的萧山人心中,有个传统观念,那便是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再来拿娘家的财产的,特别是房产,一般都是归儿子所有的,俗称“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
“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她怎么还有资格来分房产?更何况当初建房的时候,她还是个小孩,没出过一分钱!”最近,家住萧山的老陈被分割家产的案子搞得甚是心烦。
事情是这样的,老陈和李梅花(化名)原本是夫妻,家里经济条件不错,婚后有了一儿一女,令人羡慕。1994年,老陈为户主,李梅花和儿子、女儿作为共同建房申请人,在农村建了一幢三间三楼的房屋。前些年老陈家还办了两桩喜事儿,儿女陆续成了家。
本应是迎接幸福的晚年生活,然而近几年来,老陈和李梅花常因琐事而争执不断,还闹到离婚的地步。2016年,经调解不成,法院最终判决了双方离婚,之后李梅花便回娘家居住生活,女儿站在母亲李梅花这边。老陈则跟儿子小陈、儿媳妇生活在农村房里。
年初,老陈家的房子被纳入征迁范围。让老陈没想到的是,他妻子向法院起诉分割自建房,提出女儿也应有相应的份额。就这样,原本幸福的一家四口成了案件的当事各方。
案件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建房时未成年、未出资且已经出嫁的女儿是否还有享有农村房屋的财产份额?
1、谁才是案涉农村房屋的权利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若老陈家的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则可根据证书的内容判断具体的权利人。
但若还未办理,又该如何确定房屋权利人呢?(实际上,萧山农村大部分自建房至今都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结合《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可拥有一处宅基地,并经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后予以建房。也就是说,农村建房是以“户”为单位的,此时确定权利人,就要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申请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建房主体。在本案中,虽然老陈是户主,但是家庭成员还包括李梅花和儿子、女儿,且当初也是以四个人名义共同申请建房。因此,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应为老陈、李梅花、儿子和女儿四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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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尚未成年、且未出资情况下
是否还享有房屋产权的份额?
房屋建造时,老陈家的女儿仅有5岁,结合基本生活常理,是不可能参与出资建造该房屋的。但未出资,并不代表女儿对该房产便无产权份额。这是因为,农村建房以户为单位申报,在确定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村民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建房用地审批表上载明的主体,不论是否成年,均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当然,若涉及房产分割时,应考虑出资、出力等因素。
3、已经出嫁的女儿
是否还有权予以分割房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暂且不论老陈所述的观念是否属于此处“习惯”,但可以明确的是,要适用习惯的前提便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结合上文所述,很明显,已经出嫁的女儿本身便是农村房屋的权利人,因此,除非其明示放弃,否则,便享有该房产的权属份额。
这些年,涉及拆迁等经济因素的影响,类似于老陈家这样的家事纠纷越来越多的呈现在法庭上,昔日的至亲,如今对簿公堂,场面令人唏嘘。亲情总比钱财更重要!都是一家人希望他们和和气气解决好,戳个大拇指支持!来源:综合自萧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