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凯诺律师事务所浙江拆迁系列之:未经合法评估强制清表 律师二审提高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8-10-30点击率:920

  【基本案情】

  郑先生系浙江省A市B村村民,2014年10月到2014年12月,郑先生分别同其他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承租该村近3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约定种植时间6年。自此,郑先生从此一直经营苗木绿化生意。然而,2015年7月,当地政府部门欲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对包括郑先生的苗木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由于有关部门同郑先生就苗木基地的补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郑先生并未进行清理工作。2017年6月5日,高速公路指挥部和镇政府下发了《交地清表告知书》,要求被征收人在十五日内完成清表工作,未进行搬迁的一律按照无主物处理。因为补偿事宜未谈拢,故郑先生并未进行相关的清表工作。2017年6月29日,指挥部及镇政府组织人员对郑先生的苗木基地进行了强制清理。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给郑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挽回损失,郑先生委托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副主任代理其案件,希望在时律师的帮助下讨回公道。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时律师针对郑先生的情况启动了维权方案,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高速公路指挥部及镇政府强行清理了郑先生的苗木基地行为违法。随后,针对强行拆除行为给郑先生带来的损失,郑先生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A市政府及镇政府赔偿给郑先生一百八十五万元。但时律师及郑先生并不认可一审判决中房地产评估公司及造价工程咨询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赔偿数额,故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庭审中,时律师针对评估报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对郑先生花木作出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并不具备对花木等进行评估的资质且该评估公司系征收部门单方选择的结果,并未遵循相关规定,故该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有待考证;其次,对郑先生的树木进行评估时,郑先生进行了实际的参与,并签字确认了树木的实际数额,而造价建筑公司在实际作出报告时,并未按照双方无异议的数据予以认定,并遗漏相关建筑,再加之该公司并无专业资质,以该结果作为最终的结果有失公允。最后,一审审理过程中,郑先生曾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却以未作出评估拒绝调取申请,有失公正。最后,时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法院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判决A市政府及镇政府赔偿郑先生二百四十万元。

  郑先生虽对补偿结果有更好的追求,但对时律师的专业给予了高度的认可,时律师也表示,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