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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先生系河南省A市B县村民,2018年4月,相关政府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手续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改建、新建工程项目为由,强占了彭先生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补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随后,相关政府部门便开始着手对彭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
彭先生等人世世代代以耕地为生,面对政府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占耕地,征收房屋的行为,既气愤又无助。彭先生经多方打听,联系到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律师,经过贾启华主任律师及潘覃秋律师对案情的细致分析,彭先生等人决定聘请贾启华律师、潘覃秋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为了获取此次征地及修路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2018年4月16日,两位拆迁律师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B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但B县政府却无故拒收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书。两位拆迁律师认为该拒收行为违法,遂于同年5月16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B县政府的拒收行为违法,并责令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申请作出处理。
同年7月6日,B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公开事项应向其管辖的镇政府申请,两位拆迁律师认为B县政府此举是推脱责任的违法行为,于8月1日再次向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B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而B县政府却在复议期间申请中止复议的申请,试图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借口、拖时间。
2019年4月29日,省政府恢复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审理,两位律师的观点完全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B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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