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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先生等人系四川省A县B镇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近年来,当地政府开展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库移民工作,对周先生所在的村庄进行土地征收,由于补偿过低,周先生认为,首先本人支持国家项目建设,但是征收不能过大的损害自己的利益,本来生活还不错,如果征收反而使自己陷入更贫困的生活状态,还不如不征收。周先生和政府多次沟通,都无明显效果。周先生等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效果不明显,不是领导开会,就是递交的材料石沉大海,周先生等人终于理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无奈,周先生等人认为不能就这样坐以待毙,他们决定咨询拆迁律师,变被动为主动。
经过搜索,周先生最终同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潘覃秋律师及姚国东(实习)律师取得了联系,在两位拆迁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后,周先生等人对两位拆迁律师的专业表示认可,当即同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希望在两位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可以提高拆迁补偿。
【办案掠影】
由于周先生手中所掌握的材料较少,因此,为了完善本案的证据,两位拆迁律师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2018年9月,在两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等人向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周先生等人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库移民所涉及的土地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材料。但直至法定履行期限已过,两位拆迁律师都未能收到镇政府的任何答复。为了避免镇政府的拖延履职给周先生等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在镇政府的复议答辩中,其声称周先生等人所申请的材料不在镇政府,也并没有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材料。经县政府的审理,认为镇政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周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予以答复,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决定:镇政府自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周先生等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目前,案件还在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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