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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先生等人系贵州省A市B区村民,在当地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2017年,当地进行金融中心项目建设,需对蒙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由于对补偿方案不满意,蒙先生等人并未同意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条件。期间,不停有征收部门的人联系到蒙先生等人,希望再次就补偿事宜予以协商,但最后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尽快解决此事,蒙先生等人亲自赴京,同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张海东律师就此事进行了咨询。经过双方的沟通了解,两位律师认为此次征收中,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确实不合理,最后,经过蒙先生几人商议,决定聘请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款。最终,凯诺律师事务所指派贾启华主任及张海东律师代理蒙先生等人的案件。
【办案掠影】
由于征地信息的不透明,蒙先生等人掌握的材料并不齐全,为了更好的掌握征地信息,找到同征收部门协调的机会,2018年3月13日,两位律师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B区金融中心项目涉及蒙先生等人地块建设项目的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复等材料。2018年4月3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答复:第一项:就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予以公开,第二项:其余的政府信息和相关材料,建议向B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申请公开。对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两位律师认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针对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行为,两位律师向自然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
此次案件的焦点主要围绕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其未公开的范围是否属于其应当公开的范围。首先,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此次征地活动的履职部门,在其审批时获取了蒙先生所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作为制定及保存机关,其在对蒙先生等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后,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但省国土资源厅却将自己的职责推诿给B区国土资源等部门,属未完全履职的表现,故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自然资源部认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决定:维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一项答复,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二项答复内容,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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