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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答疑第30期问题2:
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或者时效应如何把握?(提问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李丽)
答疑意见:
行政赔偿诉讼可分为一并提起和单独提起两类;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又可分为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和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两种情形。实践中,可依据上述不同情形依法确定相应的起诉期限或者时效。
第一,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的,针对行政行为之诉系主诉,赔偿诉讼系从诉。基于从诉的从属性,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三个月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行政行为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违法,当事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适用两年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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