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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被征收人对被强拆后的土地出让行为提出查处申请,不具有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必要性
裁判要点
当事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方式寻求救济。而针对后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不具有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必要性。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7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刚,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1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安区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骏。
一审被告:某2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南某。
再审申请人张某刚因诉被申请人某1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家庄市政府)行政复议及一审被告某2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冀行终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刚申请再审称,因未签约或补偿,桥西区政府具有查处侵占其土地使用权行为的义务。其所提查处请求可复议、诉讼。桥西区政府拒绝履行查处义务、石家庄市政府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地块挂牌出让前,张某刚在该地块上的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桥西区政府拆除张某刚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石家庄市某某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相关程序取得案涉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张某刚的房屋则系因强拆造成的损失。张某刚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方式针对房屋因强拆造成的损失寻求救济,而针对后续的出让行为向桥西区政府提出查处申请,不具有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必要性。桥西区政府将查处申请转交相关街道办事处作出回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石家庄市政府决定驳回张某刚本案所提行政复议申请,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上诉,亦无不当。张某刚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张某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赵瑞强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鲁法行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