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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4-09-11点击率:78

  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四、受理程序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五、时间要求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来源: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