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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24-08-20点击率:93

   一、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这并非行政赔偿方式。

  二、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5倍。

  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返还财产;

  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基本工资。

  (3)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