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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仅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法规则,按照实体从旧原则,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仅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薛某星起诉请求为确认2012年12月24日灞桥区新市地区综合改造席王拆迁项目部与其签订的南程村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因该协议签订于2015年之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星,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809号。
法定代表人:苗志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孟林,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薛某星因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灞桥区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席王街办)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行终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某星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再审请求:1.撤销(2019)陕71行初927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查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法规则,按照实体从旧原则,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诉讼仅能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薛某星起诉请求为确认2012年12月24日灞桥区新市地区综合改造席王拆迁项目部与其签订的南程村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因该协议签订于2015年之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立案。经一审法院释明,薛某星仍坚持该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均无不当。薛某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薛某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某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郭楠
来源:行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