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元旦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云浮某...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否属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系法定起诉条件之一。通常认为,该起诉条件主要是要求诉讼请求应当指向确切具体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是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前提要求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事实关联或内在逻辑牵连,本着诉讼经济和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立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诉襄垣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6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关于印发襄垣县经开区项目建设涉及村庄搬迁安置指导意见》和《关于某某村、某某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在搬迁安置中对张某某不予安置补偿,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行政补偿和赔偿是一样的,拆迁前叫补偿,拆迁后叫赔偿。襄垣县政府〔202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于滥用职权,应确认违法。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就是一个征地拆迁补偿,所诉都是一个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以张某某在法官释明后拒不分写诉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显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襄垣县人民政府〔2022〕0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滥用职权;对《关于印发襄垣县经开区项目建设涉及村庄搬迁安置指导意见》的不合法性作出司法审查;判令襄垣县人民政府对张某某做出合理合法拆迁安置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系法定起诉条件之一。通常认为,该起诉条件主要是要求诉讼请求应当指向确切具体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是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起诉人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针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前提要求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事实关联或内在逻辑牵连,本着诉讼经济和便民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立案。根据原审裁定,本案张某某一审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襄垣县人民政府(2022)0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2.依法对襄垣县政府襄政办发〔2020〕51号《关于印发襄垣县经开区项目建设涉及村庄搬迁安置指导意见》的不合法性作出司法审查;3.依法判令襄垣县人民政府对张某某做出拆迁安置补偿。经审查,其第一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后两项诉讼请求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并无事实关联或内在逻辑牵连,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以合并立案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张某某释明后,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均无不当。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淑芳
审 判 员 梁 爽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凯
书 记 员 万 腾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