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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擅自在旧址重建房屋能否得到征收补偿
【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擅自在征收范围内旧房已经坍塌的土地上重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且当事人名下已登记一处宅基地及房屋。据此,行政机关对该房屋予以拆除后,未对被拆除房屋本身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城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蓝海鹏,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终3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以应当对其房屋进行赔偿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来宾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丈量涉案土地时,地上旧房已经坍塌。张某在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旧址上重建房屋,当地镇政府2019年9月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兴宾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组织工作人员拆除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从我院核查的情况看,张某名下另行登记一处大约3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及房屋。据此,兴宾区人民政府仅对土地及围墙进行补偿,而未对被拆除房屋本身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绍华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常晓轩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