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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3-10-16点击率:55

杜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杜某与村民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72000元购买马某在本村所建房屋一处。2017年6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督部综合执法大队经调查发现,该处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农用地。2018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上述房屋未经依法审批,为违法建筑,由该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尽快拆除。5月19日,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述房屋。生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杜某提起诉讼,要求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所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农用地,某镇人民政府提供了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属于经过依法审批建设的合法建筑,其所主张的房屋赔偿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由于某镇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依法对室内外物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一审法院在调取关联案件房屋拆除前视频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举证责任及生活经验,酌情认定被损毁物品损失为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包括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等八项要求。本案的裁判,充分揭示了当事人违反土地用途和法定审批程序利用农用地违法建房,以及出售上述违法房屋的巨大法律风险。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履行耕地保护法定职责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采取违法行政的方式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