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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行政赔偿数额要结合当事人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确定
酌定行政赔偿数额要结合当事人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确定
法律问题: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告是否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官会议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原则上原告应当对损害的大小、多少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损害存在,如提交了受损物品清单、购物发票等,被告则应举证证明原告受损害事实不存在,否则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原告不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损害存在,则应视为举证不能,并应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未经勘验即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或者未经清点、登记造册即强行将原告的物品予以清除,导致原告举证不能。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