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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执行和解”的5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汇编|指导案例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转自:最高判例
前言: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的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向法院提交另一方认可的,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本文对最高法发布的5例执行和解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推送,以供参阅。
一、指导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8)最高法执监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履行完毕
【裁判要点】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二、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34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三、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号】(2018)最高法执复8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执行异议;审查依据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四、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国家赔偿;司法赔偿;错误执行;执行回转
【裁判要点】
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五、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0)眉执督字第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