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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管委会行政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的房屋因市政建设被拆迁。征收过程中,村委会认定王某的宅基地上有其姑姑的房屋49.35平方米,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出示其和王某姑姑签订的协议,称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某的姑姑名下,但实际是王某某出资建设,当时系借名登记,拆迁时应当补偿给王某。王某的姑姑则称协议是王某某欺骗其签订的,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某管委会在对王某某的信访答复中告知王某某,由于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征收部门对该部分房屋暂不予补偿安置,待争议房屋确权后,征迁部门再进行结算安置。王某就没有争议的房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后提起行政诉讼,以某管委会强行从其房屋总面积中扣除49.35平方米,未经其同意强行将房屋全部拆除为由,要求判令某管委会赔偿其49.35平方米的房屋。
裁判情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载明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的姑姑,房屋面积49.35平方米,王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在有王某某签字确认、王某无异议的《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书》中,载明王某房屋的建筑面积464.41平方米,王某姑姑的面积49.35平方米。某管委会据此在征收中暂未对涉案房产的补偿事宜进行处置,并无不当。在信访答复中,某管委会明确回复,王某反映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待双方将房屋确权后,征迁部门再进行结算安置。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涉案房屋在被征收前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但由于登记的所有权人先出具证明称自己的弟弟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后又称受到欺骗才出具证明、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权人,致使征收人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被征收人,只能对存在争议的房屋暂不予补偿安置。对于此类产权有争议的被征收房屋,若争议方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征收人赔偿房屋灭失损失或予以补偿安置,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只会增加诉累。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确定各自对补偿安置利益享有的分配份额,再根据协商或民事诉讼的结果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