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当事...
河北青县马厂镇当事人:你们的相...
云南文山市广南县当事人:你们的...
辽宁本溪市明山区当事人:你们的...
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当事人:你们的...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当事人:你们的...
齐齐哈尔富裕县当事人:你们的案...
锦州北镇市正安镇当事人:你们的...
邢台新河县当事人:你们的不动产...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最高法: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可申请国家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列举了11种错误执行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存在这11种错误执行行为并造成损害,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些错误执行行为主要包括,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以及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等。
来源:中新网2月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