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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款可否被法院强制实行
(一)拆迁补偿款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一)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二)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三)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三、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怎么走
(一)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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