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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了!煤矿被强制关停,起诉县政府索赔1.8亿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21-05-27点击率:525

  2015 年,湖南某县一个落户煤矿被要求强制封闭。

  为了拿回损失,该煤矿开始了长达数年维权,一纸诉状递到湘潭中院,以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为由,索要 1.8 亿国家赔偿。

  5 月 24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并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潇湘晨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湖南高院二审判决县政府赔偿某煤矿被强制关停损失 1432 万元。

  煤矿关闭索赔 1.8 亿

  2015 年 10 月 31 日,根据某县政府的要求,某镇政府组织某村委会及相关人员对某煤矿井口实施了强制封闭。

  煤矿封闭后,因为对该强制关闭行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确认某县政府强制关闭某煤矿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

  拿到这份判决后,某煤矿于是在 2018 年 2 月 24 日,向某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某县政府一直未作出决定。某煤矿遂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县政府赔偿某煤矿经济损失 1.8 亿元,并按月利率 2% 计算利息至全部赔偿支付完毕之日止。

  诉讼中,某煤矿向法院申请对因政府关闭某煤矿而给该矿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审计。专项审计报告认定:该矿投入资金可认定金额为 2081 万余元,矿井内能搬迁出来重复利用、变现的动产、可移动机械设备在关井日的理论资产净值为 24842.68 元 , 其余认定的矿井内动产多为易耗品,难以重复利用或变现,价值难以确认。根据各级政府文件,某煤矿如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关闭,可以获得奖励或补偿共计 1400 万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县政府依法应当对关闭行为给某煤矿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由某县政府赔偿某煤矿被强制关闭损失 1402 万余元,并自 2015 年 10 月 3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驳回某煤矿其他诉讼请求。

  湖南高院二审认定增加 30 万补偿

  某煤矿不服,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认为,行政赔偿应赔偿直接损失,奖补资金系直接损失。对于井下财产损失原审予以认定符合实际,但对其余井下动产没有认定不当,应酌情再认定 30 万元。二审判决,某县政府赔偿某煤矿被强制关闭损失 1432 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审理煤矿关闭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原告方的直接损失范围和数额是一大难点。对于政府在关闭落后煤矿中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全面考量国家政策基本导向,被关闭煤矿的经营状况、各方违法情形等因素。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某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都在强行关闭前到期,故县政府的关闭行为不属撤回行政许可,不能按实际投入资金作为直接损失,不应支持原告的采矿权损失赔偿请求。

  各级政府文件规定给予被关闭煤矿的奖补资金,县政府未按期支付,应当作为直接损失赔偿。奖补资金已经包括了职工安置、经济损失等项目,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损失,包括在奖补资金中的,不再赔偿,预期损失及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由于县政府违法进行强制关闭行为,使某煤矿未能及时处置井下财产,造成了本可避免的财产损失,应当赔偿,并可对审计报告未认定的损失,根据举证规则及惩戒违法行为的原则,法官按一般逻辑和生活经验,酌情进行认定。

  来源:煤炭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