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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12-19点击率:817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来,《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三、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这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总结出来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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