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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标准 不能看影响大小赔钱
发布日期:2018-11-19点击率:825

  实施数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或将迎来新的调整。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力求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的职能。

  尽管这仅是“通气”而已,能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这一消息的传出,仍然令人激动。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国家赔偿并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说精神损害赔偿终于扭转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过于抽象的法律条款,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实现了两大突破。首先是明确了认定标准,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再就是明确了赔偿标准。最高法《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至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在现实中,“认定标准”并没有多少非议,“赔偿标准”却卷入了争议旋流。据澎湃新闻对34个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国家赔偿数额梳理情况,当事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超过35%的标准。其中,2014年12月呼格案获得的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了当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紧随其后的聂树斌案,1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又刷新了记录。

(聂树斌父母获国家赔偿268万余元)

  之所以出现这种赔偿数量“竞相突破”的现象,一方面源自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有能力就过错行为向无辜公民作出更高赔偿。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案件的自带影响。审视聂树斌案、呼格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乐平案等,无不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冤假错案,在这样的案件中,有关法院特事特办,既是给予受害者及其亲人以更优厚的法律救济,也释放出积极赔偿的态度。

  或许,在一些司法机关看来,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法。毕竟,在最高法的《意见》中,明确的是“原则上不超过”,考虑到特殊情况也能适当突破。问题是,当突破屡见不鲜,《意见》的规范性还有多少意义?据报道,在有关统计的34人中,有15人超过35%的标准,有10人压线35%标准。如果突破确有必要,说明《意见》的比例标准不合时宜;如果突破没有必要,同样说明《意见》的“宽松措辞”等亟待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有标准下,还容易以影响力定赔偿数额。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冤假错案都有突破机会,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远低于35%。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高超终审被判无罪,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仅是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这种无不尴尬的情况,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对受害公民的法律救济,体现出国家道歉改过的诚意,也丈量着国家法治文明的高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理应进入司法解释的“立法程序”,根据情势作出适当提高,让国家救济更深入人心,让权力造成的创伤尽早愈合。来源: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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