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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杀人奇案:取保候审32年 洗冤后能得到国家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11-12点击率:800

  1979年夏天,湖北省应城县杨河镇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死者是巡检村村民熊忠清。当年12月,与死者同一生产队、镇上有名的裁缝黎杰松,因一把斧头被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刑事拘留。与25岁的黎杰松一同被带走的还有他的父亲、母亲、弟弟和妹妹。

  多次难熬的审讯中,黎杰松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上级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也显示,斧头并非杀人凶器。黎杰松仍然在杀人碎尸案发生的第二年被检察机关批捕。看守所外,老母亲四处奔走于多个部门,获省公安厅领导亲自批示。1985年,黎杰松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时年31岁。

  2017年黎杰松63岁,应城市(已改为县级市)公安局出具了《终止侦查决定书》,写明该案“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黎杰松实施的”。至此,黎杰松才算结束了漫长的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黎杰松的取保候审持续了32年。此案至今未能侦破。

  错关6年只因一把斧头?

  黎杰松并不是案中唯一被错抓的人。早在他被怀疑为凶手前,当地某夫妻二人被公安部门带走审讯,因排除嫌疑,3个月后获释。

  黎杰松被怀疑为凶手,是因为一把斧头。按照黎杰松的说法,他的父亲和死者父亲同在一个菜棚中劳动。警方在菜棚中发现了这把斧头,认为是黎杰松家的。之后斧头被送到上级公安部门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犯罪依据。但黎杰松还是被批捕了。

  与黎杰松一同被关押的还有黎家另外四口人:父亲被关押3年多,母亲被关押4个月,妹妹被关押2个多月,弟弟被关押2个多月。唯有在外当兵的另一个弟弟躲过牢狱之灾。

  黎杰松提交给信访部门的材料载明:1979年12月26日,黎杰松在家中做衣服,巡检村人民公社企管主任、巡检大队妇联主任,以公社四属人员有一批寒衣要加工为由,把他叫到人民公社办公楼。审讯由此开始。第二天早上7点,黎杰松被送到看守所。他在看守所被审讯了约半个月,公安机关反复要黎杰松交代“犯罪事实”,他始终没有认罪。

  1980年4月,上级公安机关派来专家,又连续审讯了他两天两夜。他被释放后才得知,当时专家的调查结论是:无因果关系。但黎杰松继续被关押在应城县看守所。

  与此同时,黎杰松的母亲在1980年被释放后,为儿子不断奔走多个部门。1983年4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责成检察机关查明此案。之后恰逢1983年8月开展严打,事情再次搁置。为此,黎杰松的母亲继续奔走到1985年,当年9月底,应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到看守所,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将黎杰松放出。

  取保候审长达32年

  “别人都说‘有理走遍天下,没理寸步难行’,我看是‘有理寸步难行,没理横行天下’。”黎杰松如此形容他的北京之行。

  今年9月份,黎杰松曾试图来北京反映情况,一刷身份证买票就被发现了。最后,他打黑车,辗转多地,一段一段地向北京赶。来到进京检查站前,他下了车,找当地一位黑车司机绕过了检查站盘查。

  高铁走5个小时的路,黎杰松花了2天。10月15日,坐在《华夏时报》记者面前的黎杰松头发已经花白、身材消瘦,但思路依然清晰。在看守所中落下的胃病,伴随了他的后半生。

  黎杰松的父亲被释放后没几年,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拖拉机撞死。曾为儿子四处奔走的母亲,也在随后几年内病逝。当兵的弟弟躲过了牢狱之灾,升迁却受到影响,从部队退役后回乡。

  获释后,黎杰松重操旧业,做了2年裁缝,又在家乡经营了几年粮食加工厂,后赴温州做小生意。他就这样供完了两个孩子大学毕业。但让他蒙冤的杀人碎尸案,却始终没有侦破。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后,公安机关也没有给他任何说法。

  30多来年,他一直被当做杀人犯看待。黎杰松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原来我是裁缝,手艺做得很好。这件事发生后,亲戚朋友都慢慢和我冷淡,人家心里怀疑我;再一个,我出来做生意,想去银行贷款,找人借款,别人都不放心。案子没破,搞不好哪天又把我抓起来,怎么敢借呢?”

  公安机关一直未将真凶捉拿归案,也一直未还他清白。

  去各级公安机关讨说法成了他的“业余活动”。2017年,黎杰松第四次去公安部,被当地有关部门叫回。一个月后,他拿到了《终止侦查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熊忠清被杀案……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黎杰松实施的……现决定终止对黎杰松的侦查。”

  至此,黎杰松终于结束了长达32年的取保候审。

  国家赔偿多次遇阻

  在应城市公安某领导的电脑屏幕上,黎杰松曾看到过湖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的亲自批示:“案件办错了,应当纠正。造成损害,理应赔偿。”孝感市公安局长等领导也在上面有签字。

  6年看守所,32年取保候审,他要求国家赔偿。

  黎杰松的儿子、女儿早已长大成人,时常劝他:都这把年纪了,要不就算了,不要较真了。黎杰松却始终放不下。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而黎杰松1985年即从看守所释放,早于《国家赔偿法》。应城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均以侵权事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前为理由,驳回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黎杰松方面则认为,在公安机关2017年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前,黎杰松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黎杰松方面还认为,虽然其在1985年9月被取保候审出来,但是公安机关一无释放证,二无结案书,同时也不讲明释放理由,此时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终结,申诉人也无法依法提起赔偿。他在2017年3月得到《终止侦查决定书》后才享有诉权。

  综合上述两点,黎杰松认为其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3月开始计算。

  有关部门跟他沟通,希望走司法救助程序。其曾提出以困难救助名义,最多可以给他10万元。黎杰松不同意:“我怎么就困难了?”在他9月份从北京回到应城后,有关部门成立了5人领导小组。经过讨论,小组拿出一个20万元的赔偿方案。

  黎杰松表示,哪怕给1000万元,只要不是以国家赔偿的名义给,他就不要——钱不是主要的,拿到国家赔偿可以为他洗刷冤屈。然而,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后的第二天,黎杰松赴公安部反映情况时,再次被当地有关部门遣返。

  为核实黎杰松反映的相关情况,《华夏时报》记者10月30日与应城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发送了采访函。该局政治处表示,该局法制部门已经针对该案拟出了相关材料,将由法制部门进行答复。法制科一徐姓队长则答复记者称,应由政治处作答。截至发稿,应城市公安局未进行相关回复。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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