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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张福如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对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领取了全部赔偿款。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申请不予受理。来源:汉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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