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元旦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云浮某...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国家赔偿的主要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我们进行一下具体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 照下列规定计算:
1身体损害造成 身体损害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2能力丧失造成 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造成死亡 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1)返还财产的情形:
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给付赔偿金赔偿的情形: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给付财产拍卖所得价款的情形:
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赔偿的情形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情形
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来源:方圆众合法律公号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
- 上一篇:国家赔偿案件,是这样办理的
- 下一篇:最高法院判例: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违法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