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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与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08-28点击率:820

  属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执行回转的情形

  法信 · 裁判规则

  1.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对原执行行为的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执行错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案例要旨:(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第43号

  2.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陈相银申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法律文书有错误被撤销,被错误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因法律文书中错误确定的权利义务而受到侵犯,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0)泸中法赔字第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3.属于执行回转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甘肃省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要旨:案件再审后进入执行回转程序,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失,除原执行申请人违法隐匿的扣押物外,剩余的均应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来追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属于执行回转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甘委赔1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7-01

  4.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后被撤销,应为执行回转,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黄业成、黄丽莹错误执行赔偿案

  案例要旨: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应为执行回转。由于另外法律关系的原因无法执行回转,申请人另有救济途径可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未能执行回转无关的,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湛中法委赔字第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01-08

  5.符合执行回转情形且执行完毕,法院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化阁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案

  案例要旨: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在执行回转程序中,赔偿请求人与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且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未给被执行人造成直接损失,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吉0283法赔1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2-20

  法信 · 司法观点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启动执行回转,原被执行人以执行回转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为由请求制作原执行依据的机关赔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执行回转不能完全满足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失,原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种意见认为,若原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回转给其造成损失的,应由制作原执行依据的机关负责赔偿,原申请执行人只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执行回转不能给原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原因是由于法律文书错误,那么制作错误的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就有过错,理应依法负责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法律文书错误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错误因客观原因造成,有的则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不同,等等。原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并不代表作出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一定有过错,由制作错误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人民法院已进行的执行活动合法,其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启动执行回转,原被执行人以执行回转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作出原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37页。)

  2.执行回转与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a)人民法院宣告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b)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终结诉讼的;

  (c)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

  因执行错误引起的国家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执行主体错误。即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

  (b)超出执行对象的范围。如在拆迁甲的房屋时,把属于乙的部分也拆除了;

  (c)超出应予执行的数额。如本应冻结10万元存款却冻结了50万元;

  (d)执行方法错误。

  (2)性质不同。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现象,而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是非刑事司法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

  (3)目的不同。

  执行回转的目的重点在于恢复受害人的权益,要对受害人尽可能地补偿救助,而不过多地考虑被执行者在赔偿行为中所付的代价及可能遇到的困难。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虽然赔偿的直接对象是具体的被侵害人,但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赔偿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趋于协调,而不单单仅是对个人利益的救济。

  (4)标准和方式不同。

  执行回转以返还原物为主,原物是金钱的返还金钱,是财产的返还财产,不能退还原物的折价赔偿。而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在标准上不仅仅要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而且要考虑国家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使赔偿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快捷地实现,赔偿方式上以金钱赔偿为主、其他赔偿方式为辅。

  (5)程序不同。

  执行回转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变化而引起的,由执行人员主动进行,而不必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申请执行。而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引起国家赔偿。

  从上述法律特征看,执行回转与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相互混淆,相互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高琼:《执行回转与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卖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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